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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全信与比亚合买拉_毛力大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信,比亚合买拉·毛力大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全信,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比亚合买拉·毛力大汗,男,哈萨克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全信与被执行人比亚合买拉·毛力大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比亚合买拉·毛大力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全信案件款24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赵全信要求被执行人比亚合买拉·毛大力汗应给付案件款252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比亚合买拉·毛大力汗依法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比亚合买拉·毛大力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全信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