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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毅与张雨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张雨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17号原告:张毅,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荆南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付,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来凤县。原告张毅与被告张雨付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毅提出对被告张雨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雨付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毅撤回对张雨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张毅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