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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豪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豪书,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9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梁豪书,农民。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梁豪书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