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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庞秋亮与张今朝、郑晓明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秋亮,张今朝,郑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庞秋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今朝,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区。被执行人郑晓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庞秋亮与被执行人张今朝、郑晓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晓明名下的丘地号:房产拍卖,申请执行人庞秋亮以流拍价716,637.70元接受,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庞秋亮执行款350,000.00元,交纳执行款14,4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676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