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显富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显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林显富,男,1970年5月12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王铁良,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显富与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73202.3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款173202.37元,执行费2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李 秘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