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恢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苏爱平、都浩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平,都浩,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庆雪,李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恢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爱平,女,1955年10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都浩,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雪,男,1953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李骥,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爱平、都浩与被执行人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庆雪、李骥(以下统称被执行人)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庆雪、李骥名下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苏爱平、都浩,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鲁01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爱平、都浩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庆雪、李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