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月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月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604号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839号。法定代表人:段艳斌,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冯占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尹月仙,女,住址:吉林省。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月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