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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冯中平与王天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中平,王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冯中平,男,生于1961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农民,住宣汉县。被执行人:王天勇,男,生于1975年9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个体户,住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冯中平与被执行人王天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中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天勇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维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