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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舒万觉重庆市黔江区武陵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武陵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舒万觉,舒万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322号原告:重庆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张仁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剑、杨利,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石会镇武陵居委1组。法定代表人:舒万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舒万觉,男,生于1966年3月1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舒万容,女,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舒万容、舒万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4元,减半收取5752元,由原告重庆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继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前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