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董光荣、黄国庆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光荣,黄国庆,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异12号案外人:张兰,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肥西县紫蓬镇西安村杨四村民组。申请执行人:董光荣,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国庆,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5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光荣与被执行人黄国庆、黄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兰称,本案被执行人黄国庆与案外人原系夫妻关系,但案外人早在2014年10月20日即协议离婚,董光荣与黄国庆所发生的纠纷在2014年10月20日之后,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应有案外人偿还,案外人在2014年10月20日与被执行人黄国庆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登记在黄国庆名下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7幢1806室的房产由案外人张兰所有,按揭款由张兰偿还,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国庆关于房产的约定归属应为有效,法院应停止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案外人张兰与被执行人黄国庆达成离婚协议,婚后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及享有探视权。婚姻共同存续期间四处房产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1栋401-418室,面积约1200平方登记在案外人张兰名下,肥西县上派镇水晶城商铺约1200平方登记在案外人张兰名下,登记在黄国庆名下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7幢1806室房产由女方所有,登记在黄国庆名下肥西县上派镇农机二厂1单元202室面积约为60平方归黄国庆所有,男女双方债务各自偿还。本院认为,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国庆名下,房屋所有人并未依法变更登记,且案外人多处房产均已登记,涉案房产应认定为被执行人黄国庆财产,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物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兰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约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