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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军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军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4号罪犯周军国,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宜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军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归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军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周军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周军国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063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退缴赃款人民币521元。本院认为,罪犯周军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周军国属于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