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施许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施许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95号原告:张文杰,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0日,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姣,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施许炜,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5日,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亚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文杰诉被告施许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张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