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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建省荣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建省荣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尤长兴,陈惠琴,尤柳斌,陈成木,尤长荣,林珠英,林榕,尤玉梅,尤长智,陈美云,陈子寿,吴美坤,刘丽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街钟山东路23号。负责人:余传,行长。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长岐。法定代表人:尤长兴。被告:福建省荣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长岐村。法定代表人:陈子寿。被告: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枫。被告:尤长兴,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惠琴,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柳斌,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成木,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长荣,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珠英,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榕,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玉梅,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长智,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美云,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福安市。被告:陈子寿,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美坤,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丽铃,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建省荣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尤长兴、陈惠琴、尤柳斌、陈成木、尤长荣、林珠英、林榕、尤玉梅、尤长智、陈美玉、陈子寿、吴美坤、刘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369元,减半收取计11184.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