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8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海红与沈文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红,沈文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755号原告:张海红,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文莺,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海红与被告沈文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其通过微信与他人确定买卖翡翠首饰意向,并根据他人要求将24.80万元钱款汇入指定账户,后他人将原告屏蔽,且并未交付标的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述事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民事纠纷的,再由法院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庭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