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毕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845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阳光新城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勤朴,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毕建国,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