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军、崔保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崔保剑,杨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谢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保剑,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杨莉梅,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城市。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莉梅有小型轿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莉梅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杨莉梅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其国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502执1894号聊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军与被执行人杨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小型轿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莉梅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杨莉梅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