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丁德和与蒋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和,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德和,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蒋兵,男,汉族,1870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德和与被执行人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丁德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