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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78457511Q。法定代表人:廖云,董事长。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53民初229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运输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载明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区东邦城市花园。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