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蔺相辉、郑金娥、蔺明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蔺相辉,郑金娥,蔺明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蔺相辉。被执行人郑金娥。被执行人蔺明璋。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蔺相辉、郑金娥、蔺明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113民初9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蔺相辉、郑金娥、蔺明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郑金娥名下房产查封,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称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中,周期较长。故提交申请并暂时撤销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如协商未果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1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