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建与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511号原告:陈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玉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与被告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建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