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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建与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511号原告:陈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玉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与被告吉安鸿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建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