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信息、刘小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58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小平,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刑诉字(2017)第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指控事实2017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小平在位于银川商城的韩焯男装店内,乘店员赵某某不备,盗得赵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16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刘小平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小平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还VIVO牌手机一部,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刘小平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小平被先行羁押的期限为15日。被告人刘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意见被告人刘小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退赔、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