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瑞敏诉陈瑞鑫、刘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敏,陈瑞鑫,刘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867号原告王瑞敏,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陈瑞鑫,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廷,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靖边县。原告王瑞敏诉被告陈瑞鑫、刘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瑞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