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夏道发与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富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道发,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富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215号原告:夏道发,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蔡月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平,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余富荣,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道发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富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道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道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道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564元,由原告夏道发负担。审判员 邓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