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1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北平、万常红、陈莉、刘全胜、谢树文、邓雪莲、文志英、李玲素、万晓玉、周衡生、于凤祥、彭瑞英、朱艳莉、陈爱云、邱桂平、罗沙沙、高莉兰、李吉生、陈娟、唐慧华、刘红梅、黄小红、赵祖衡、乐沈洲、彭玉珍、刘盛杰、胡金川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保115-1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北平、万常红、陈莉、刘全胜、谢树文、邓雪莲、文志英、李玲素、万晓玉、周衡生、于凤祥、彭瑞英、朱艳莉、陈爱云、邱桂平、罗沙沙、高莉兰、李吉生、陈娟、唐慧华、刘红梅、黄小红、赵祖衡、乐沈洲、彭玉珍、刘盛杰、胡金川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27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湘0406民初515-54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申请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建设工程款314万元。本案已于2017年6月23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