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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宗军与徐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军,徐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65号原告:孙宗军,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青岛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全超,男,约40岁,汉族,工作单位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军诉被告徐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徐全超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孙宗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