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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慧珍与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慧珍,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06号原告贾慧珍,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希望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经理。被告王玉芳,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乐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新百汇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可甫。原告贾慧珍与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慧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平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王玉芳、驻马店市新东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慧珍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