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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俊红、李俊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红,李俊宏,罗山县水利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455号申请人:何俊红,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申请人:李俊宏,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被申请人:罗山县水利局。住所地:信阳市罗山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启,该局局长。申请人何俊红与被申请人李俊宏、罗山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俊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俊宏在罗山县水利局的工程款9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自愿为申请人何俊红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俊红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俊宏在被申请人罗山县水利局处的工程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