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华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246号原告:青岛华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东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杭颂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闰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登波,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原坤,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青岛华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青岛华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