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彩仙与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周荣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彩仙,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周荣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苏彩仙。委托代理人黄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荣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彩仙与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周荣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峨山县岔河风情商业街3幢两层的房屋及土地予以查封。由于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均未办理产权证,且房屋尚未竣工,作为项目施工方的云南省第三建筑公司对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权,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裁定:本院(2016)云04执1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苏彩仙与被执行人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为此,申请人苏彩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云04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玉仲裁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聪& # xB;执行员 尚云海执行员 刘   宝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