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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小定与金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定,金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509号原告:张小定,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金健康,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张小定诉被告金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小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小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丽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