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范效东与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范效东,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浙江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区彩虹路。法定代表人:施天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阳,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范效东,女,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复议申请人浙江港莎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莎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范效东、被执行人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2017)苏02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复议申请人港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阳,申请执行人范效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锡山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范效东与被执行人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锡山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李艳丽结欠范效东货款735830元,范效东同意减让至617455元,上述款项由李艳丽于2015年4月、5月的每月28日前支付75000元,余款自2015年6月起至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66779.28元。二、如果李艳丽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李艳丽需另行负担违约金100000元,且范效东有权按735830元计算欠款余额后连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558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00元,由范效东、李艳丽各半负担,该款已由范效东预付,范效东同意由李艳丽于2015年3月19日支付完毕。因李艳丽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范效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锡山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对由锡山法院首封的被执行人李艳丽名下的座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和谐家园4栋1座12D房产(房产证号60××01)进行了公开拍卖,该房产于2016年12月14日10时至2016年12月15日10时以4426900元拍卖成交。锡山法院在扣除申请执行人范效东与被执行人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款项、评估费用、执行费用920935元及被执行人基本安置费用后,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系第一顺位轮候查封法院,且又系上述房产的抵押权法院,锡山法院将全部剩余款项3305965元汇至龙岗法院,由龙岗法院依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李艳丽在2016年9月16日向锡山法院递交的财产申报表中,明确申报的财产除上述拍卖房产外,还有车辆、对外股权以及相当价值的库存产品等。港莎公司向锡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李艳丽名下的座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和谐家园4栋1座12D房产虽然由锡山法院首封,但港莎公司作为另一生效裁判文书的债权人也通过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乌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在锡山法院对该房产评估、拍卖完成后,义乌法院就港莎公司的债权,已多次向锡山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但锡山法院未对拍卖款项依法进行分配,而是按照查封的先后顺位进行了处置,锡山法院该执行行为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锡山法院认为,锡山法院拍卖处置的座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和谐家园4栋1座12D房产,不是被执行人李艳丽名下唯一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虽然被执行人李艳丽有多个执行债权人,但除去锡山法院拍卖处置的房产外,其申报的其他财产价值足以清偿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债权,而且港莎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证据,港莎公司向锡山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锡山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应在确保抵押权优先受偿后按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因龙岗法院的执行债权已设定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锡山法院在确保相关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将相关款项先用于(2014)锡法港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清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港莎公司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该院裁定:驳回港莎公司的异议请求。港莎公司不服锡山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称:李艳丽申报财产涉及三部分:一是深圳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二是面包车,三是库存货物。以上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价值为零。深圳建顺利科技有限公司是李艳丽作为股东与另两人成立的用于开展业务的名义公司,面包车存在仅凭李艳丽一个陈述且无迹可寻;库存货物更是一条短裤都找不到。义乌法院曾在龙岗法院配合下欲对李艳丽的货物进行查封,最后一无所获,锡山法院却一定要设法认定李艳丽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锡山法院驳回其参与分配的请求不合法,请求上级法院撤销锡山法院(2017)苏02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范效东则辩称:锡山法院的异议裁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裁判得当,请求驳回复议请求。本院审查中,港莎公司认为李艳丽提供的申报财产清单不能反映李艳丽的实际财产。双方当事人对锡山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6年7月19日,锡山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执字第0727号执行裁定书的合议庭人员为吕全兴、崔小迪、杨天府。2017年1月3日,锡山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执字第072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合议庭人员为吕全兴、卢凤生、杨天府。而2017年4月19日,锡山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的合议庭人员为吕全兴、王恒来、杨天府。上述事实,有调解书、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以及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本案锡山法院吕全兴、杨天府既为本案执行实施案件的办案人员,又为本案执行异议案件的办案人员,均参与了两个程序的审查,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执异14号执行异议裁定。二、发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俞 彤代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