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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强、陈忠俤等与易县鑫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陈忠俤,易县鑫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78号原告:林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村民。原告:陈忠俤,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北开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华,女,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用湍,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村民。被告:易县鑫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雄,男,该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强、陈忠俤与被告易县鑫林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强、陈忠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强、陈忠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强、陈忠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林强、陈忠俤负担。审 判 长  李术学审 判 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张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