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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陆兴平与郭玉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兴平,郭玉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159号原告:陆兴平,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凤,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玉中,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陆兴平与被告郭玉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陆兴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兴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兴平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云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