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晋东与张凡凡、李纯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晋东,张凡凡,李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范晋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凡凡,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纯燕,女,汉族,生于1992年11月28日,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已受理范晋东申请执行张凡凡、李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晋东与被执行人张凡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范晋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晋东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