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法定代表人蒋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某,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甲,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22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甲、陈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有抵押物,可以予以处置拍卖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抵押物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本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均同意暂缓拍卖抵押物。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先玉网具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