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仁燕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本合,肖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井本合,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日,住邓州市彭桥镇彭桥村井前营**号。被执行人:肖仁燕,男,生于1978年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彭桥镇桥营村。关于井本合申请执行肖仁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井本合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