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武伟贩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777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武伟,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北路。武伟贩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甘01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武伟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处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家俊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