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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武伟贩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777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武伟,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北路。武伟贩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甘01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武伟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处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家俊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