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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启俊与温县赵堡镇陈辛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俊,温县赵堡镇陈辛庄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80号原告陈启俊,又名陈毛,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县赵堡镇陈辛庄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国庆,系该村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俊与被告温县赵堡镇陈辛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启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启俊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明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