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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黎先茂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先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4号罪犯黎先茂,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先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2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2年10月24日以(2002)闽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黎先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先茂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黎先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黎先茂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先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18分,兑现表扬四次。另查明,罪犯黎先茂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15938元,此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先茂确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先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