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北省三峡钢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三峡钢球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216号原告:湖北省三峡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塘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28679N。法定代表人:张先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中深石化大厦D栋首层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98146D。法定代表人:廖文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省三峡钢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深圳市爱贝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忠山审 判 员 殷红霞人民陪审员 姜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铭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