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江龙与贾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龙,贾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524号原告:韩江龙,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贾亚军,男,汉族,1980年出生,现住所地不详。原告韩江龙与被告贾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江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江龙不能提交被告的准确住所地,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韩江龙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的贾亚军准确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江龙的起诉。预交诉讼费2070元,退还原告韩江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