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胜枝与翟大发、许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枝,翟大发,许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胜枝,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翟大发,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许崇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吴胜枝与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胜枝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并承担执行费8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的银行存款5152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