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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胜枝与翟大发、许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枝,翟大发,许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胜枝,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翟大发,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许崇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吴胜枝与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胜枝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并承担执行费8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大发、许崇梅的银行存款5152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