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军、李国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军,李国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04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波,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步古沟信用社主任,住隆化县。被告:马军,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李国勋,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