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宇申请执行钟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钟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白宇,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石牛镇。被执行人:钟文军,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白宇与钟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2015)三执字第7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钟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文军的银行存款47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