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怀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217号原告:李怀明,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杰,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驻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代表人:孙培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丁,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怀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李怀明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卫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