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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汪祥士与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祥士,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990号原告:汪祥士,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组织机构代码:067496848。法定代表人:谢志强。原告汪祥士与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祥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份被告建厂房,原告为其吊砖,施工将近4个月,劳动报酬共计49000元,2016年元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报酬,现仍欠6000元。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元月29日欠条1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元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汪祥士工地吊砖工钱共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此据。备注:总工程款共肆万玖仟元(¥49000.-),截止2016年元月29日已付叁万元整(¥30000.-)。2016年农历除夕前付清(2017年元月25日前)。加盖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此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600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汪祥士向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报酬,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祥士劳动报酬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省泽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