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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云鹤与胡惠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鹤,胡惠英,黄建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476号原告:梁云鹤,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胡惠英,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黄建昌,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云鹤与被告胡惠英、第三人黄建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云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惠英及第三人黄建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云鹤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黄建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黄建昌向原告支付欠款232717元(其中借款10000元、货款222717元)。因第三人黄建昌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6执3767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黄建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粤0606执376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告胡惠英与第三人黄建昌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俩人婚姻存续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债务属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惠英应对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第三人黄建昌在(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232717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复函、(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执3767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及第三人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在(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29号案的诉讼过程中,举证的一份抬头为“黄建昌欠梁雲鹤货款如下”的对账单,该对账单记载了“2015年1月7号進黑色水镀Pc1600kg×7.6=12160元,2015年1月9号進黑色水镀Pc产品3670kg×7.5=27525元,加试料机=1060元,2015年4月22号借款=10000元,2015年3月22号Pc水瓶5980kg×9.7=58006元,共货:232717元”的内容;被告胡惠英与第三人黄建昌于2001年9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因原告系于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与第三人发生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关系,故(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产生于第三人黄建昌与被告胡惠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属于被告胡惠英与第三人黄建昌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胡惠英应对第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胡惠英对第三人黄建昌依据(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9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月人民陪审员  刘丽婉人民陪审员  梁玲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仪吴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