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余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余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忠,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四川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执行人:余洪贵,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刘建忠申请执行余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0437元及利息,执行费230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洪贵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建忠申请执行余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