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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苏兆英与长春吉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兆英,长春吉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13号原告:苏兆英,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农安县。被告:长春吉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原告苏兆英与被告长春吉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春吉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为长春吉纳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苏兆英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兆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退还给原告苏兆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