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樊景坤、张福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景坤,张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樊景坤,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福刚,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樊景坤与被执行人张福刚合伙企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福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樊景坤欠款6万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